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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勢下建筑央企參與“投資人+EPC”項目的對策與建議

前言:


當前,在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監管、PPP項目整改、專項債限額、一般債難落地的新形勢下,各地政府建設資金財力不足、融資難度大、資金使用效果不好、剛性兌付債務存量大等現象日益嚴峻,政府及其權屬平臺公司面臨的償債壓力日益嚴峻。對一些納入年度實施計劃的建設項目,越來越多的地方政府運用“投資人+EPC”的合作模式解決項目籌資問題,這對建筑央企參與地方政府投資項目提出了更高要求。


2021年8月11日國務院國資委發布《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辦法進一步明確中央企業規范投資管理,優化國有資本布局和結構,更好地落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要求中央企業強化投資行為的全程全面監管。本文結合國家政策背景和企業發展現實需求,對建筑央企參與“投資人+EPC”項目提出針對性的建議:


一、 項目研判要點


“投資人+EPC”是將傳統EPC與投融資相結合一種創新模式,由政府授權的項目業主(平臺公司或地方國企)通過公開程序選定投資建設方,并由投資建設方負責項目設計、采購、施工以及籌資或協助項目融資,待項目竣工后,再由項目業主按照投資合同約定進行投資回報返還的一種合作模式。


1.合規性審查


項目實施中,雖然通過由政府授權的項目業主作為實施單位,在立項主體和招標層面隔斷了投資方獲取項目投資回報的還款責任,不涉及隱性債務,未形成剛性付款責任。在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審查日益收緊的政策背景下,應在項目的建設產出中包裝一部分具有經營性收入的子項目,以項目自身經營收益和項目業主的綜合收益作為項目的第一還款來源,滿足項目的合規性要求;其次關注項目付款方式,固化延期的付款方式很難經得起穿透式審查的識別。


2.支持區域范圍


加強對項目所在區域的盡調,審慎進入債務率高、地方平臺公司存在長期或經常性違約事件的區域;積極參與地方財力相對穩健,財政自給率在合理區間內,營商環境較好,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趨勢良好的區域。


3.明確投資邊界


因建設方增加了投資義務,企業在項目前期工作中,應厘清雙方的權利義務范圍;確定投資邊界,對擬投入資金的本息、使用計劃、投入周期、保障措施等方面明確細化;設置止損條款,疏通資金能進能出的通道;綜合考慮資金時間價值、融資成本等方面,確保項目內部收益率在合理水平。


4.收益分配機制


在項目收益分配上,項目業主與投資人應按“共同投資、共擔風險”的原則分配項目收益,社會投資人單純地享受固定收益率而與項目公司的收益脫鉤,實質就形成了明股實債。參照項目的經營內容,建立起相應的績效考核細則,項目業主根據項目運營情況考核評分,對投資人按效付費,實現風險共擔、收益共享。


二、對策與建議


1.轉變項目策劃思路


建筑央企參與地方投融資項目,受限于自身主營業務增長的考核壓力,存在重建設、輕運營的投資偏好,進而多關注其投資額對施工份額的拉動比,忽視對項目經營收益的深度研判。新形勢下,項目自身的造血能力是項目建設資金能夠得到有效落實的底層邏輯,也是金融機構研判項目可融性的最大支撐,市場認可度高的經營性現金流是實現項目自融的必要條件。


2.以政策為導向,把握資金流向


積極關注熱點政策,把準政策導向,精準謀劃項目,進行有效投資。強化政策時間窗口意識,提高項目謀劃的針對性和時效性,參與實施順應國家政策導向、符合區域金融機構偏好的優質項目。


3.對標金融機構,關注項目可融性


項目前期,加強與農發行、國開行等政策性銀行的溝通,以金融機構風控要求識別項目可融性。在項目融資視角下,綜合研判項目合規性、收益可實現性、政策支持力度等方面。


4.以分期實施理念,合理規劃開發時序


由于采用投資人+EPC模式的項目大多項目體量大、周期長。項目自身經營能力通常依托于完善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設施,這需要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合理規劃開發時序,以“肥瘦搭配”的方式彌補非經營性或準經營性項目的資金缺口,從而實現滾動開發,持續經營。

結語


“投資人+EPC”模式創新的內在邏輯是項目以自身經營性收益覆蓋全部或大部分的建設成本,社會投資人作為項目公司股東方,根據其出資占比享有分紅收益。該模式適應了當前地方財政支出壓力與建設任務持續推進的矛盾,值得探討其規范合規的實施路徑,從而引導社會資本能夠積極有序地參與到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中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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